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753號
TCDV,103,司催,753,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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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曾麗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關於系爭支票(票據號碼:FB0000000號)之支票,聲請人非
  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
  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
  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
  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
  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
  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
  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
  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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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