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732號聲 請 人 蔡 畑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UA0000000、UA0000000號)之付 款行庫為何分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