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遺產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6號
CYDV,106,家訴,6,2017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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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吳芳枝
      李致維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鄒宗育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李芸珊
      李和峰(即李常嶸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梓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教示欄下之日期「106年5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6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教示欄下之日期「106年5月27日」之 記載有誤,應更正為「106年6月27日」。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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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