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50號
債 權 人 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雋淮、顏滋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桂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狀末簽章。
㈢聲請事項為何?
㈣事實理由相關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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