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650號
TCDV,103,司促,24650,201407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50號
債 權 人 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雋淮顏滋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桂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狀末簽章。
  ㈢聲請事項為何?
  ㈣事實理由相關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1/1頁


參考資料
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