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7號
債 權 人 吳彥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逸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債權人為「木牛工匠」(依聲請狀所附證物)抑或「吳
彥甫」?若為前者,應提出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
明資料;若為後者,應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