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507號
TCDV,103,司促,24507,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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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7號
債 權 人 吳彥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逸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債權人為「木牛工匠」(依聲請狀所附證物)抑或「吳
   彥甫」?若為前者,應提出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
   明資料;若為後者,應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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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