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0號
債 權 人 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宏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自然人「葉宏賢」或法人「坤儀企業有限公
司」?若有誤,應具狀更正。
㈢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併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