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445號
TCDV,103,司促,24445,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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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45號
債 權 人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森國際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柏森國際運動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
   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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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森國際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