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44號
債 權 人 吉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武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自民國102年4月2日起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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