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796號
TCDV,103,司促,23796,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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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96號
債 權 人 鄭義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蕭秀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內容清晰之退票理由單。
  ㈡確認何紙支票有債務人背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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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