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644號
TCDV,103,司促,23644,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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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44號
債 權 人 楊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合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鄒宗諭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鄒宗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
   實際住居所。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合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於
   年月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
   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
   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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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