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44號
債 權 人 楊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合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鄒宗諭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鄒宗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
實際住居所。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合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於
年月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
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
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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