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898號
債 權 人 鍾德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秉翰、鍾端容、鍾簣合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繼承
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