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746號
TCDV,103,司促,22746,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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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46號
債 權 人 曾和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億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東億工程行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
   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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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