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44號
債 權 人 錦宏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錦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大庭即大家好工程行、黃志龍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對債務人林大庭即大家好工程行請求共同給付之依據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