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
債 權 人 楊錦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葛珍珍、楊欣于、楊欣淳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楊明恭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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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