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380號
TCDV,103,司促,22380,2014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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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3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昇宏即柯晏浚即柯孟辰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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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