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102號
TCDV,103,司促,22102,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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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102號
債 權 人 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彥廷即台北永和豆漿發支付命令,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前後金
  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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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