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102號
債 權 人 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彥廷即台北永和豆漿發支付命令,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前後金
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