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98號
債 權 人 和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淑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何英華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
㈢確認聲請人和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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