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996號
TCDV,103,司促,21996,201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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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996號
債 權 人 黃琪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政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 與狀附證據不符)。㈡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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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