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817號
TCDV,103,司促,21817,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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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1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振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正確之登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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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