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00號
債 權 人 向日葵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姵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劭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向日葵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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