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99號
債 權 人 洪春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任立鈞、黃玲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黃玲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