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799號
TCDV,103,司促,21799,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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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99號
債 權 人 洪春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任立鈞黃玲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黃玲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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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