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896號
TCDV,103,司促,20896,2014071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96號
債 權 人 吳鈴琴即吳牧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東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聲請狀之狀末簽名或蓋章、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確認本 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利息自民國100年12月 19日起算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狀之狀末簽名或蓋章、確認請求之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利息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算 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