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88號
TCDV,103,勞訴,88,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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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王宣予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
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007號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9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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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