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曾緯宸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歐禹動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三閭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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