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108號
聲明異議人 何永茂
何韋德
陳深鑑
何明憲
阮明駿
阮楊隨
阮進農
王子琦
王林金蘭
洪春錦
相 對 人 江堂煙
江茂嘉
江昇蓉
共同代理人 江伯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明人對於本院司法事
務官民國103年6月5日所為之103年度司聲字第898號裁定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3年6月5日所 為103年度司聲字第898號裁定,於同年6月12日送達異議人 江堂煙、江茂嘉,於6月19日送達異議人江昇蓉,有該裁定 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是異議人江堂煙、江茂嘉、江昇蓉於 103年6月23日聲明異議(103年6月22日為週日順延),嗣經 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法院裁定,揆諸前開說明, 程序並無違誤,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前項聲請, 應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 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78、90、9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91 條所謂「以裁定確定之」,係指法院已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僅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言,即訴訟費用之裁判中未確定其費用 額之情形。是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僅在確定敗訴之當事人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數額,並非就權利存在與否為確定,其償 還義務如何,應從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定之。因此,當事 人在該程序中,僅得就各個費用項目是否為法律上之訴訟費 用、數額之計算有無錯誤加以爭執。換言之,確定訴訟費用 額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程序,僅在審究求償權人 所開列之項目及費用數額,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及已否 提出證據證明,然後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者,應賠償他造之 數額若干。至訴訟費用應如何負擔,或其負擔之比例如何, 均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
三、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何永茂於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2年度重訴字66號開庭作證略以臺中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為訴外人江伯聰所有云云,為不實言論。 經查,上開土地原始所有權人陳惠運自購得該土地10餘年, 於97年4月18日始與相對人何永茂訂立買賣契約,同年5月12 日辦理過戶登記完成,上開土地復於97年5月20日以買賣原 因登記於洪春錦名義下,則相對人何永茂上開證述恐有偽證 之嫌,102年度重訴字第66號判決恐有失公正,則103年度司 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亦有重大缺失,請重新審理等語,爰 提起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
四、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 字第66號判決「被告江堂煙就其所有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10)如附圖(即臺中市中興地政 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下同)所示A部分(面積0.023131公 頃),被告江茂嘉就其所有同段54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 部)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0.010999公頃)、同段542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全部)如附圖所示D部分(面積0.011000公頃) 、同段54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如附圖所示E部分(面 積0.011000公頃)、同段54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如附 圖所示H部分(面積0.011075公頃)、同段552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全部)如附圖所示I部分(面積0.010990公頃),被告江 昇蓉就其所有同段54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如附圖所 示C部分(面積0.011000公頃)、同段54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全部)如附圖所示G部分(面積0.019673公頃)、同段544-1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如附圖所示F部分(面積0.024202公 頃),應容忍原告及不特定人通行。被告江茂嘉就其所有臺 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全部)應
無償提供予原告洪春錦使用至該等土地被政府徵收時為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在案,訴訟費用則由「被告江堂煙負 擔百分之11,被告江茂嘉負擔百分之60,被告江昇蓉負擔百 分之29。」,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明異議意 旨所稱「何永茂上開證述恐有偽證之嫌,102年度重訴字第 66號判決恐有失公正」一節,要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並不相關 ,合先敘明。而本件相對人等聲請異議人給付訴訟費用額, 經本院裁定:江堂煙應給付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 )11,770元、江茂嘉應給付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4,201元、江 昇蓉應給付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1,031元,業據相對人提出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戶政規費收據1紙、地政規費徵收聯 單2紙、臺中市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1紙附於原裁 定卷可參,並據本院調取102年度重訴字第66號全卷核閱無 訛,堪為可信。聲明異議人復未具體指明本院103年度司聲 字第898號民事裁定有何重大缺失,請求重新審理,則原裁 定諭令異議人依上開金額負擔訴訟費用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於法並無不合。至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執為上開異議 理由,洵屬無據。原裁定依該確定判決主文之意旨諭知確定 訴訟費用由異議人分別負擔上情,於法尚無違誤。因之,本 件異議人所為前開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