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95號
TCDV,102,重訴,495,201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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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馬英九
      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羅瀅雪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王添盛
被   告 林秀濤
      中國時報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   告 聯合報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   告 胡志強
      立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金平
被   告 柯建銘
      最高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
被   告 楊榮宗
      金浦聰
      羅智強
      江宜樺
      陳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838,935元之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 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應由被告中國



國民黨之法定代理人馬英九負擔本件無益起訴費用云云。經 查,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項係規定: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 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 理人負擔。是原告聲請由被告中國國民黨之法定代理人馬英 九負擔本件無益起訴費用云云,並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89條 第1項之規定,而無足採,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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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