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65號
上 訴 人 黃文勝即萬家福搬家起重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346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147,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57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並應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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