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343號
TCDV,102,訴,3343,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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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43號
原   告 廖張玉梅
原   告 大豐豐富宮福德祠民俗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述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   告 林綵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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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