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43號原 告 廖張玉梅原 告 大豐豐富宮福德祠民俗管理委員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述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被 告 林綵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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