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03號
TCDV,102,訴,2803,2014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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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3號
上 訴 人 連珮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吉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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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