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662號
TCDV,102,訴,2662,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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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62號
原   告 陳清凉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廖凱玫
被   告 陳進竹
      陳來福
      陳金鐘
      陳金皷
      陳傳旺
      陳金煌
      陳金榮
      陳坤涼
      陳淑慧
      陳孟珍
      陳彥傑
      陳孟靖
      邱愛倫
      邱德弘
      陳鏡培
      陳鏡煌
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複代理人  王泳盛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27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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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