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46號
原 告 順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淵發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俐君
複代理人 陳子健
被 告 劉泭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複代理人 吳朝隆
複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3年7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3年8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3年7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該期日遇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 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爰依法變 更為103年8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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