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62號
TCDV,101,重訴,162,2014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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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忠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673,77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9,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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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