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42號
TCDV,101,建,142,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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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
法定代理人 顏德忠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鄭中睿律師
      張珮瑩律師
被   告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玲
被   告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惠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張琴華
受告知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代 理 人 陳國華
受告知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代 理 人 白順元
      祁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8日上午9時 5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應查報法定代理人江惠雯就任區長之 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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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