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2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顏德忠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鄭中睿律師 張珮瑩律師被 告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美玲被 告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江惠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複 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張琴華受告知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代 理 人 陳國華受告知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代 理 人 白順元 祁傳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8日上午9時 5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二、被告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應查報法定代理人江惠雯就任區長之 日期。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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