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4382號
TCDM,96,訴,4382,201407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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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陵賢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9742、23676 號、96年度偵字第16573 、21936 號),並
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上京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罰金 新臺幣叁萬元,減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陵賢(由本院另行判決)經由自稱「李建德」之成年人之 提議,同意擔任臺中縣○○○○○路000 號「上京有限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實際上則授權由「「李建德」負責公司業 務,其等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逃漏稅捐及幫助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3年7 月至94年4 月間,出售 與該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6 張予大百唐公司,面額 新臺幣(下同)258 萬7301元,再由大百唐公司虛偽行使申 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 稅捐12萬9365元;又自94年1 月至94年2 月間,買入與該公 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保強固公司統一發票31張,面額3426萬65 43元,再由上京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 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71 萬3327元,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三、處罰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四、附記事項:
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有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謝惠雯
審判長法曾佩琦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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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