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錞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邱佳偉
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蘇聖照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法律扶助)
上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戊○○、甲○○、辰○○均自民國壹佰零参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被告戊○○、甲○○、辰○○三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三人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7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 對兒童犯擄人勒贖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所定之情形,參酌被告三人所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且所犯為重罪,難保無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審判順利進行 ,應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3 年5 月5 日裁定執行 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三人後,認前 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隨歷次審理後,可認被告三人因所 涉犯重罪之程度增高,而提升逃亡之可能性,應另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復審酌被告三人所 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 量,與被告三人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為維護 社會安全秩序及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 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三人均應自103 年8 月5 日起延長羈押 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