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940號
TCDM,103,聲,2940,201407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程詠
具 保 人 吳家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
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家和因受刑人江程詠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程詠因犯詐欺案件,經具保人吳家和依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額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被釋放,有具保人 出具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 件附卷可 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3號判 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受刑人經聲請人通知到案執行,然未 到案,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 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 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經通 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 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