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759號
TCDM,103,聲,2759,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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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戍倫
具 保 人 何智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
聲沒字第1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智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智銘因受刑人吳戍倫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 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分別依受刑人 之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均因未獲會晤本人而 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而依 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 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 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 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 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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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