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貴笙
具 保 人 蘇秀惠
上具保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3年度執字第3999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蘇秀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貴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由具保人蘇秀惠繳納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侯貴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50萬元,由具保人蘇秀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101年刑保工字第20號刑事保證 金收據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為上開案件,業經 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經上訴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2年度上訴 字第103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67號駁回上訴確定。嗣受刑 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 拘提而未到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3年6月17日中市警清分偵字 第0000000000號拘提事項簡覆表暨所附具之拘票、報告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3年6月18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具之拘票、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資料各乙份附卷可憑;又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 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佐;且本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具保人之住所地,通知具保人帶 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 執行等情,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乙份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附卷可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 洵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