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507號
TCDM,103,聲,2507,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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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璟淞(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毒偵字
第31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11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伍貳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 2 年11月20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 太吉利旅社」內,查扣供被告韓璟淞(已死亡,所涉施用毒 品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粉末包7 小包,經查該7 包粉末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驗餘淨重1. 5295公克),係違禁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承明 確,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 紙在卷可稽,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韓璟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13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 甲基安非他命7 包(驗前總淨重1.537 公克,驗餘淨重合計 1.529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02 年12月4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7 至8 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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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