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琳麒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154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琳麒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琳麒平日從事為一般民眾代辦監 理業務之工作,其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上午,前往臺中市 ○○區○○路0 段0 號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 稱臺中區監理所),申請、處理所代辦之監理業務時,因其 前日申請車輛異動所檢附之資料有所缺漏,遭被害人即臺中 區監理所窗口處理人員謝憲昇依規定退件後,已有所埋怨, 復於當日再次辦理異動登記時,又遭被害人謝憲昇要求提供 身分資料以便查核,竟因此心生不滿,遂基於妨害公務之犯 意,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先在監理所代辦區內大聲咆嘯 :「等一下有人要出事情了(臺語)」,進而靠近被害人謝 憲昇所坐位置之窗口,接續對被害人謝憲昇恫稱:「謝大哥 ,等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臺語)」, 而以此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恐嚇被害人謝憲昇,使被害人謝 憲昇聞言後,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著有判例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 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判例足供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第128 號判例要旨亦闡述至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琳麒涉有前揭妨害公務及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行,無非係以被害人謝憲昇於臺中區監理所政風室訪談時 、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姚鴻基、林彥志於偵查中之 證述,並有臺中區監理所代辦區案發時辦公室位置示意圖( 含窗口人員座位圖)、案發當時臺中區監理所窗口監視器錄 影檔案及翻拍照片、被告之臺中區監理所在職證明書等件在 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王琳麒固坦承其係從事為一般民眾代辦監理業務之 工作,有於上開時、地,申辦受委託代辦之監理業務,及有 靠近謝憲昇服務之窗口跟謝憲昇講話,並有前往課長辦公室 ,由課長高東寶為其與謝憲昇進行協調等情,惟堅決否認有 何上開妨害公務及恐嚇之犯行,並辯稱:伊沒有對謝憲昇說 「等一下有人要出事情了(臺語)」,伊靠近謝憲昇窗口玻 璃是跟他講「謝大哥,等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要注 意時間不要太久或太常去廁所或抽菸」,因為謝憲昇常常利 用上班時間去抽菸,伊才會告訴謝憲昇要注意時間,沒有妨 害公務或恐嚇謝憲昇,當天並沒有跟謝憲昇發生爭執,只是 要提醒謝憲昇,林彥志請伊到課長辦公室談,伊有反應事情 辦不好,後來因為不好意思耽誤大家中午休息時間,就終止 話題離開等語。經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 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 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 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 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 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 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 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 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 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闡述至明。是以本案既為無罪判決, 依據前揭最高法院所採見解,爰不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等程序事項,再於理由中逐一敘明。(二)被告王琳麒係從事為一般民眾代辦監理業務之工作,其確 有於102 年1 月31日上午,至臺中區監理所,申請、處理 受委託代辦之監理業務,並有靠近謝憲昇服務之窗口跟謝 憲昇講話,及有前往課長辦公室,由課長高東寶為其與謝 憲昇進行協調等情,固據證人即被害人謝憲昇、證人姚鴻 基、林彥志、高東寶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並 有被告之臺中區監理所在職證明書、臺中區監理所代辦區 案發時辦公室位置示意圖(含窗口人員座位圖)、案發當 時臺中區監理所窗口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照片及本院於 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上開現場光碟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惟 查:
1.卷附案發時之臺中區監理所窗口監視器錄影檔案(檔案播 放時間共4 分59秒),經本院勘驗結果為:㈠光碟一開始 被告於書寫區走來走去及喝水,被害人謝憲昇於待辦區第 一個櫃台辦公,於檔案56秒處,謝憲昇將一份文件放在櫃 台窗口處,被告走過來拿取該份文件後走出辦公室,謝憲 昇繼續於櫃台辦公;㈡於檔案2 分4 秒處,謝憲昇起身離 座找東西,於檔案2 分23秒處,謝憲昇拿一份文件返回座 位繼續辦公,於檔案3 分4 秒處,謝憲昇又起身離座,於 檔案3 分19秒處,謝憲昇又拿一份文件返回座位辦公,於 檔案3 分29秒處,被告返回待辦區辦公室走向謝憲昇櫃台 窗口處拿一份文件給謝憲昇,謝憲昇拿起文件並與另一件 文件核對,並將兩份文件一起遞至櫃台窗口處給被告,於 檔案3 分50秒處,被告拿取上開文件後起身走向書寫區, 於檔案3 分55秒處,被告返回謝憲昇櫃台處,低頭從櫃台 窗口處看謝憲昇,之後站在櫃台前與謝憲昇對話,於檔案 4 分10秒處,謝憲昇起身離開座位,到第三個櫃台辦公桌 處拿起電話,於檔案4 分16秒處,謝憲昇放下電話離開, 於檔案4 分20秒處,被告離開櫃台走向書寫區,並朝辦公 區指著謝憲昇的座位講話,於檔案4 分34秒處,被告走出 辦公室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3頁)。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確有至謝憲昇 服務之櫃台,低頭從櫃台窗口處看謝憲昇,之後站在該櫃 台前與謝憲昇對話等情。然查,上開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 ,只有收錄影像畫面,並無錄到聲音,此業據被害人謝憲 昇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並經本院當庭勘驗 無誤(見本院卷第13頁),則單憑上開影像畫面,實無從 知悉被告與謝憲昇之對話內容究竟為何,尚無從逕予推認 被告有以「等一下有人要出事情了(臺語)」、「謝大哥
,等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臺語)」 等語恐謝憲昇。
2.訊之證人高東寶①於偵查中證稱:「當天發生事情時我並 沒有在場,但有同仁來告訴我,我就找謝憲昇、王琳麒到 我辦公室來詢問,我當時問謝憲昇時,他是沈默不語…… 。」、「(問:謝憲昇後來有無跟你講王琳麒有跟他講任 何威脅、恐嚇的話?)他沒跟我講,我不知道他有跟誰反 應……。」等語(見偵字卷第34頁背面至第35頁);②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任職何處?)臺中區監理所車 輛管理課課長。(問:102 年1 月31日當天上午臺中區監 理所系爭之民眾服務區發生什麼事?)事後有同仁跟我報 告那邊有發生事情。(問:誰跟你講有發生事情?)負責 綜合業務的林彥志。(問:當時林彥志怎麼跟你說的,是 很明白告訴你與何人發生爭執,還是只是很籠統告訴你有 代辦人員跟同仁發生事情?)這部份那時的記憶比較沒那 麼清楚,我知道有發生這件事情,我有交代把當事人都找 來。」、「……我進來就看到被告,我把我們的承辦人謝 憲昇找到我的辦公室,請他們來,我來瞭解當時到底發生 什麼事情。」、「(問:當時他們講了哪些話,情況如何 ?)我問被告當時是怎麼樣,大概問說有沒有向我們同仁 恐嚇,或是講一些造成我們同仁心理有產生恐懼的感覺, 我還問謝憲昇當時被告是講哪些話,大概謝憲昇沒有回應 ,我勸說我們每天都在辦事情,要保持良好的互動,不要 造成彼此這樣的衝突,會影響大家的情緒,我是有這樣勸 告他們。(問:當時被告怎麼跟你講?)那個講的話我沒 辦法記得很清楚……。(問:被告講了哪些話是否記得? )記不起來了。(問:謝憲昇有無跟你說當時發生何事? )他沒有講。(問:……問完他們後你如何處理?)就說 被告是代辦的,我們是承辦相關業務,我們就保持,不要 再發生語言上的衝突,保持一個份際我們辦我們的、他辦 他們的,不要彼此之間造成一些衝突,包括承辦的時候依 照我們的法規來承辦就好了,不要有其他的。(問:在找 被告、謝憲昇去你的辦公室談話之前,是否有人告訴你當 時被告講了哪些事情或發生什麼事?)沒有。」、「…… 因為被告是職業的代辦,就在我們代辦區那邊,他每天好 像上班一樣,時間一到都會去辦案件,我勸他們兩個不要 有這種衝突,是不是不要語言上或怎樣的衝突,我這樣勸 他們兩個,後來就請他們各自回去,包括請謝憲昇回去代 辦區做辦公工作。(問:當天處理完後,謝憲昇或被告有 無再跟你反應102 年1 月31日當天的事情?)事後就沒有
。」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背面至第39頁)。由證人高東 寶上開證述可知,證人高東寶於本件案發時,並不在現場 ,未親身見聞被告與謝憲昇衝突經過,證人高東寶係因為 林彥志向其報告稱被告與謝憲昇發生言語衝突,才請被告 與謝憲昇至其辦公室協調,於協調之過程中,謝憲昇於證 人高東寶詢問有關被告講話內容為何時,並無回應。足見 證人高東寶對於被告是否確有對謝憲昇講「等一下有人要 出事情了(臺語)」、「謝大哥,等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 廁所時,自己要小心(臺語)」等語,根本不清楚。是證 人高東寶之上開證詞,固可證明被告與謝憲昇有因於案發 時、地,曾發生言語衝突,而至證人高東寶辦公室進行協 調,然尚無從知悉渠等言語衝突之內容究竟為何,更無從 證明被告有對謝憲昇講「等一下有人要出事情了(臺語) 」、「謝大哥,等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 心(臺語)」等話語。
3.訊之證人林彥志①於偵查中證稱:「……謝憲昇當時跑來 對我講被告跟他有言語的衝突,我不太記得謝憲昇講他們 得言語內容是什麼,我就跟課長高東寶報告,請謝憲昇、 被告一起到課長那邊,課長就詢問他們衝突的過程,本來 我們以為那個衝突就此結束……。」等語(見偵字卷第35 頁);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他們發生的地點跟我 辦公的地點其實並不同一棟。」、「當時是承辦人員跑來 跟我講的。」、「(問:他怎麼跟你講的?)當下的情形 我不太記得,但他大致的意思就是說他承辦案件有受到言 語上的恐嚇。(問:他跑去跟你講,你如何處理?)我馬 上去跟我們課長高東寶報告,課長說請謝憲昇在課長那邊 稍等一下,我去代辦區把被告請過來。(問:是否記得… …你於偵查中所述的內容?)記得。(問:當時你稱只有 言語上的衝突,並沒有提到有恐嚇的內容,今天為何提到 有恐嚇這些字眼?)我對恐嚇跟言語上的衝突這部份的界 定可能沒有那麼清楚,他是言語上的衝突。(問:你現在 是更正剛才所述就對了?)是。(問:是言語上的衝突? )對,因為是承辦人員來跟我講的,我這邊是接收到承辦 人員給我的訊息。(問:當時他怎麼跟你說的,他講的內 容是否記得?)講的內容我真的忘記。(問:你那時候跟 檢察官說是言語上的衝突,是謝憲昇跟你說有言語上衝突 的意思?)謝憲昇跟我講是說窗口上是有衝突的,當然是 語言上的,沒有肢體上的,是恐嚇或不恐嚇威脅這部份我 並不那麼清楚,但是他們是有衝突的。(問:後來你有跟 課長高東寶報告?)是。」、「他就叫我去請被告過來,
謝憲昇當場也在課長的辦公室,然後課長瞭解他們的狀況 。」、「(問:當時你有無在現場?)我站在外面。(問 :有無聽到他們在講什麼內容?)講協調的內容。」、「 ……課長是在詢問發生的過程,課長也跟承辦人員、被告 在講說,承辦業務應該是大家客客氣氣的,不應該有這樣 的衝突,但真正的內容我不知道,他講的話我已經沒辦法 還原。」、「(問:當謝憲昇去跟你反應他跟被告有衝突 的時候,你是否有先跟謝憲昇或被告先瞭解發生什麼事情 ?)沒有,我直接就跟課長報告,謝憲昇來跟我說他在代 辦區有衝突的時候,我就請他先在課長那邊坐著,先跟課 長報告,然後課長才叫我請被告過來。」等語(見本院卷 第40至43頁)。依證人林彥志上開證述可知,證人林彥志 於被告與謝憲昇發生衝突時,並不在現場,未親身見聞渠 2 人衝突經過,證人林彥志係因為謝憲昇向其報告有與被 告發生言語衝突,才請被告與謝憲昇至證人高東寶辦公室 ,由證人高東寶為渠2 人協調。足見證人林彥志對於被告 是否確有對謝憲昇講「等一下有人要出事情了(臺語)」 、「謝大哥,等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 (臺語)」等話語,根本不清楚。是證人林彥志之上開證 詞,固可證明被告與謝憲昇於上開時、地,曾發生言語衝 突,然尚無從證明渠2 人言語衝突之內容究竟為何,更無 從證明被告有對謝憲昇講「等一下有人要出事情了(臺語 )」、「謝大哥,等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 小心(臺語)」等話語。
4.訊之證人即案發時在場之姚鴻基①於偵查中證稱:「我當 時低著頭辦公時有聽到被告講『等一下有人要出事(臺語 )』,過了不久,我就看到謝憲昇站起來,謝憲昇講了什 麼,我現在不太確定,後來謝憲昇就說他要去找課長,後 來謝憲昇有跟我講被告對他說『謝大哥,等一下若你要去 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之類的話。」等語(見偵 字卷第35頁背面);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102 年1 月31日那天你有無從事民眾服務的工作?)我就坐窗 口,就是代辦,……我是做代辦業者的。(問:102 年1 月31日那天你的位置在何處?)五個位置,我是在第五個 位置。(問:你在最左邊,在你旁邊的人是誰?)再來是 柯富榕。(問:還有誰?)再過來依序是林美雲、嚴友翎 、謝憲昇。(問:在102 年1 月31日當天上午,你當時有 無看到本件被告?)有。(問:是否知道他去那邊做什麼 事?)他是做一般汽車過戶,幫人家跑汽車過戶的。(問 :你怎麼知道?那天你有辦到他的事情?)那天沒有辦到
他的……。(問:是否看到被告當時的業務是何人辦的? )不曉得。(問:依照你的位置圖來看,你跟謝憲昇位置 中間其實還隔了一些人?)對。(問:當時謝憲昇有發生 什麼事情你是否知道?)有,就是五個人在辦的時候突然 間聽到被告講。」、「是有聽到講話我才抬頭看到。」、 「(問:你抬頭看到被告在講話,他講什麼話?)因為我 們大家在忙,然後他就說『等一下有人要出事了(臺語) 』,我們抬頭看。(問:當時被告在做什麼事?)我是聽 到聲才看到人,但是我不曉得他在幹什麼,我只聽到聲音 而已。(問:講完這句話後被告有無再做其他的事?)沒 有,因為我沒有看到他,看不到他的人,我沒有抬頭看不 到。(問:那你怎麼知道是他?)他講完以後我抬頭轉頭 看一下,他的聲音我們記得。(問:你是有看到他講這句 話還是只聽到聲音?)……沒看到,是聽到這個聲音我才 轉頭看,然後我們就繼續做,因為他沒有指名,我就不曉 得他講誰。(問:你後來聽他講完這些話後,被告個人做 了哪些動作你有無看到?)他個人這句講完以後,後面我 都沒聽到他講什麼……。(問:後來在你那邊時有發生什 麼事?)有,就聽到謝憲昇說,他就複誦給我聽,他就轉 過來跟我說,他說『被告剛剛跟我講:謝大哥,你等一下 要抽菸、上廁所,你小心一點(臺語)』……。(問:是 謝憲昇跟你講的?)對,然後轉頭跟我講他要去找課長, ……然後他起來就往後面走了,我只知道這個。」等語( 見本院卷第29頁背面至第36頁)。依證人姚鴻基之證述可 知,證人姚鴻基只有聽到被告講「等一下有人要出事(臺 語)」這句話,並沒有聽到被告講「謝大哥,你等一下要 抽菸、上廁所,你小心一點(臺語)」這句話,亦即證人 姚鴻基對於被告是否確有對謝憲昇講「謝大哥,等下若你 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臺語)」這句話,根 本不清楚。又證人姚鴻基雖稱謝憲昇有對其表示被告有講 「謝大哥,等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 臺語)」這句話,然此並非證人謝憲昇親身聽聞,而係聽 謝憲昇陳述之傳聞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對謝憲昇 講「謝大哥,等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 (臺語)」這句話。再依證人姚鴻基所述,其雖有聽到被 告講「等一下有人要出事(臺語)」這句話,然依其所述 ,被告講這句話時,並未指名對象,其並未不知道被告是 對誰講這句話,亦不清楚被告為何講這句話,是其上開證 詞,固可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有講「等一下有人要出 事(臺語)」這句話,然尚無從證明被告講這句話是針對
謝憲昇,更無從逕予推認被告講這句話的目的是要恐嚇謝 憲昇或妨害謝憲昇執行公務。
5.訊之證人即被害人謝憲昇:①於臺中區監理所政風室接受 訪談時陳稱:被告於102 年1 月30日申請車輛異動檢附文 件缺漏,其依規定退件,被告已心生不滿,其於隔天(31 日)上午11時30分許,辦理異動登記時,又請被告提供身 分證資料以供查核時,被告即心生不滿,在臺中區監理所 代辦區咆哮「等一下有人要出事了(臺語)」,而後對其 說「謝大哥,等一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 心(臺語)」這句話等語(見警卷第19頁);②於警詢時 證稱:當時被告在臺中區監理所代辦區咆哮後,就對著我 的窗口對我說「謝大哥,等一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 後,自己要小心」這句話等語(見警卷第5 頁至背面); ③於偵查中證稱:「當時他接到一通電話之後,就在代辦 區我的座位前面大聲講『等一下有人要出事(臺語)』, 後來他就轉身對著我的座位前面拍桌,並對我講說『謝大 哥,等一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臺語 )』,所以我才覺得他要對我不利。我聽到之後,過了約 一、二秒,我就站起來問隔壁的同事有沒有聽到,姚鴻基 回答他有聽到,我後來就走去找課長高東寶,但他剛好不 在座位上,我就去跟林彥志說我被恐嚇,他就找我和被告 去課長那邊講……。」、「(問:被告在對你講那些話時 ,他的音量如何?)他在講第一句『等一下有人要出事( 臺語)』時候是比較大聲,第二句『謝大哥,等一下若你 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臺語)』是對著我講 ,所以比較小聲」等語(見偵字卷第35頁至背面);④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問:……102 年1 月31日那天上午 ,你在辦公的時間有無看到本件被告?)有。(問:他去 監理所那邊做什麼事?)他當時有將兩個代辦案件送到代 辦的。(問:他是去監理所辦關於車輛過戶的事情?)是 ,車輛的異動手續。(問:當時車輛異動手續是何人幫 他處理的?)當時我幫他處理的。(問:你何時開始處理 到他的案件?)大概11點20分到11點半。」、「……當天 早上大概10點左右,我洽辦到一件車主委託汽車買賣業者 辦理過戶手續,受委託人為被告母親林秀月,依照交通安 全規則第16條第2 項的關係,受委託人要到場且要提供身 分證,當時林秀月未到場,我請家人通知林秀月到場,林 秀月到場後跟我說她沒有帶到身分證,所以我把這件給退 件了,後來大概在11點20分左右我洽辦到被告的案件,那 是兩個案件,兩個案件他所攜帶的資料、證件都是符合規
定,我也依照規定准予他辦理,並開立稅單交給他去繳納 稅單,當我開完第一件的稅單要開第二件的時候,他已經 拿第一件去繳納了,我在等候他的時間內又趕快辦了第二 件的部份,有依作業規定將他的兩個案件都依規定辦理, 當他回來之後他提供了第一件的稅單給我,我也請他提供 他的身分證件給我查閱,他也提供他的身分證件給我查閱 過,這之間都很和平沒有問題,後來他大約在那時接到一 通電話,他接電話的時候人站在我麼位置的前面左右,也 就是錄影光碟中前面的位置那邊,他接聽電話的時候突然 嘴巴冒出一句說『等一下馬上有人要出事情了(臺語)』 ,因為那時他是接聽電話中,我本來想說大概是不關我的 事,可是他講完電話後就走過來我面前,用兩手重拍我位 置前方玻璃前面的桌面,很大聲的拍擊之後說『謝大哥, 你今天如果是去抽菸或是去上廁所,你要小心一點(臺語 )』。」、「(問:……那王琳麒在跟你講這些事情時, 他有無跟你說發生什麼事?)沒有。(問:照你這樣講你 們不是整個狀況都很平和,他送的件你都有依照規定,也 都符合還給他去做處理了,那當時有發生什麼爭執?)沒 有。(問:之前臺中區監理所有給烏日分局代辦所監視器 所翻拍之相關內容說明,裡面有提到一句被告當時在辦公 室講『等一下有人要出事』,因為上次勘驗這個光碟是沒 有任何聲音,這些內容的敘述是何人說出來的?)這個部 分是跟政風室報告後,在政風室所做的訪談記錄。(問: 這些話是你跟政風室的人講的?)是。(問:因為勘驗那 部分時並沒有聽到任何聲音?)對。(問:被告在講這些 話的時候你沒問他說發生什麼事,你不覺得很莫名其妙? )因為他在接電話之前都非常的平和。(問:他有無跟你 講發生什麼事?)沒有。(問:你怎麼知道跟接電話有關 ,你有聽到他講電話的內容?)不知道。」、「在事發的 前一天大約下午1 點半左右,我洽辦到被告一個汽車逾期 註銷的案件。」、「1 月30日的案件因為車輛違規未繳納 而遭我退件,退件完後他在4 點多時要求我儘快幫他辦理 ,而我認為在1 點半左右我已經退他件的話,他應該要重 新排隊。」、「當時他在辦公室有所抱怨,最後林美雲緩 頰幫他處理這件案件,因為1 月30日及1 月31日我退他母 親案件的部份,就會聯想到是不是因為連續兩件都被我退 件,而他在接聽完電話之後才會這麼不滿。」、「被告當 時在課長室時是說我們應該要協助他們辦理,怎麼可以任 意的退他件。」、「(問:是否有在上班非休息時間抽菸 ,在上班時上廁所順便在第二辦公大樓牆壁鐵製的垃圾桶
那裡抽菸?)有曾經在公餘的時候在那邊抽菸,或是在中 午休息時間在那邊抽菸。」、「有過幾次曾經在那個位置 那邊抽菸,因為那個位置有放一個抽菸區的位置,而我在 公餘沒有影響到業務的情況之下,曾經有在那邊抽過幾次 菸。」、「(問:上班時間可以抽菸嗎?)在上班的時間 依規定應該是不能抽菸。(問:102 年1 月31日當天你跟 被告到高東寶辦公室去處理完之後,你還有無就102 年1 月31日的事情再去跟長官反應?)沒有。」、「……處理 的時候他(即被告)一直在說我怎麼可以去抽菸、怎麼可 以去上廁所……」、「(問:依照你剛才所述,被告在講 『等一下有人要出事了』的時候他是在講電話?)是。( 問:當時他是面對著你?)他當時有可能不是面對著我, 因為他在講電話,而我開完他的稅單之後,我正準備要辦 其他的案件,而那時候突然就聽到他這樣子講了這麼一句 話。(問:能否確定被告說『等一下有人要出事了』這句 話是針對你?)我不敢直接確定。(問:是否知道被告為 何會講『等一下有人要出事了』這句話?)大概只能知道 他是接聽電話的時候突然講出這句話。(問:是什麼緣由 可以知道嗎?)不知道。(問:被告說『謝大哥,等一下 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臺語)』,被告 是什麼樣情況下講這句話?)他在講完第一句話的時候, 我那時候想可能不是對我講,可是他掛完電話之後他就走 到我面前,直接重拍我前面的位置,對我講第二句話。」 、「……因為他講第二句話的時候聲音有稍微小聲一點, 可是因為有貼著然後說『謝大哥』,當場其他的同仁就只 有我是姓謝的,所以我會認為他是針對我講,我聽完他的 這句話之後,我有仔細聽完他講完這句話,也沒有講到我 抽菸或上廁所的時間的問題,就只有講到這句話,講完我 剛聽完有點傻住,然後我覺得好像會造成我人身安全的問 題,這時候我本來想要起來打電話向課長或林彥志報告, 因為那時已經11點多了,所以我就直接走到辦公室去。」 、「(問:被告對你說『謝大哥,等一下若你要去抽菸或 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這句話之後,你有無問他為何會 講這句話?)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44至51頁)。核 證人即被害人謝憲昇上開證述,關於被告究竟因何緣故以 上開言語對其恐嚇乙節,其於臺中區監理所政風室接受訪 談時,係陳稱:被告係因為於案發前一日申辦車輛異動時 ,檢附文件有缺漏,遭其退件,於案發當天上午,申辦異 動登記時,又遭其要求提供身分證資料以供查核時,因而 心生不滿,對其恐嚇云云;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被告
係因為於案發前一日申辦案件時,有因車輛違規未繳納, 遭其退件後,要求其儘快幫再他辦理,其認為被告應該重 新排隊而拒絕,於案發當天上午,被告之母親向其申辦案 件時,又遭其要求提供身分證資料以供查核,被告因而心 生不滿,對其恐嚇云云,前後所述已有歧異,則其所述被 告因上開緣由對其心生不滿而以上開言語對其恐嚇等情, 是否屬實,尚非全然無疑。又由證人謝憲昇上開證述可知 ,被告在講「等一下有人要出事了(台語)」這句話時, 是正在和其他人講電話,並非在和證人謝憲昇對話,亦非 面對著證人謝憲昇講話,證人謝憲昇根本不知道被告為何 講這句話、針對誰講這句話,則尚難認被告講這句話是針 對證人謝憲昇,更無從逕予推認被告講這句話之目的是在 恐嚇證人謝憲昇或妨害證人謝憲昇執行公務。再證人謝憲 昇雖指稱被告有對其恫嚇稱「謝大哥,等一下若你要去抽 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臺語)」等語,然依被告所 述,其當時係對證人謝憲昇講「謝大哥,等下若你要去抽 菸或上廁所時,要注意時間不要太久或太常去廁所或抽菸 」等語,而非「謝大哥,等一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 ,自己要小心(臺語)」這句話;酌以證人謝憲昇確實有 利用上班公餘時間在被告所述第二辦公大樓牆壁鐵製垃圾 桶附近抽煙之情事,及被告於協調時,有向課長高東寶反 應謝憲昇於上班時間去上廁所、抽煙等情,業據證人謝憲 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足見 被告所辯:伊因曾見謝憲昇利用上班時間去抽菸,想提醒 謝憲昇要注意時間,當時係對謝憲昇講「謝大哥,等下若 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要注意時間不要太久或太常去廁 所或抽菸」等語,並非全然無據。參以證人即案發時在場 之姚鴻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只聽到被告講「 等一下有人要出事了(臺語)」這句話,沒聽到被告講「 謝大哥,等一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時,自己要小心( 臺語)」這句話(見偵字卷第35頁背面、本院卷第33、35 頁至背面);證人即案發時在場之林美雲、嚴友翎於偵查 中,亦均表示沒有聽到被告對謝憲昇講話之內容(見偵字 卷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證人高東寶、林彥志於案發時 均不易現場,對於被告與謝憲昇言語衝突之內容均不清楚 ,業如前述,是核上開證人之證述,均無法佐證被告確有 對證人謝憲昇講「謝大哥,等一下若你要去抽菸或上廁所 時,自己要小心(臺語)」這句話,則尚難僅憑證人即被 害人謝憲昇之單一指訴,即逕予推認被告有以上開言語恐 嚇證人謝憲昇或妨害謝憲昇執行公務。
五、綜上所述,本件查無任何證據足資佐證被告確有上開恐嚇危 害安全或妨害公務之犯行,尚難僅憑證人即被害人謝憲昇之 前揭單一證述,即推測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恐嚇危害安全 或妨害公務行為。亦即,公訴人認為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 及妨害公務犯行所憑之前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 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 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此外,本院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恐嚇危害安全或妨害公 務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淑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