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3年度,2695號
TCDM,103,中交簡,2695,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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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進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4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進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 至3 行「 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之記載,應補充為「遂於同 日晚上8 時9 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證據部分 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3年度速偵字第41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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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