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3年度,2503號
TCDM,103,中交簡,2503,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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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進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速偵字第4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進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吳進邦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 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 新聞,竟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 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所為實有不該,又 考量其於本件犯行前,業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社偵字第 773號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之前案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猶再次違犯本罪,顯然未能知所警惕;惟本件幸 未發生實害,兼衡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貧寒 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4054號
被 告 吳進邦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通霄鎮新埔9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進邦自民國103年6月21日18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 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之某路邊攤,飲用啤酒後,竟於同日22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因其 行經臺中市中區三民路與中山路交岔路口時違規紅燈右轉, 而為警於同日23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前攔 查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 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進邦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查獲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志賢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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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