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 告 李淑錚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卿律師被 告 楊曜鍾 湯凱丞 湯凱任 蔡騏鴻 陳冠綸 蔡沅哲 王可芯 邵勝男 廖為濬 盧正中 林明宗 王瑞成 許晉維 偕智豪 唐永安 林雲志 曾健誠 黃坤卿 黃彥瑋 吳季桓 蕭雯心 彭敏幼 林佳賢 劉進財 呂盛裕 吳俊霖 陳昭明 林幸和 魏如永 許圍智一、上列被告楊曜鍾等30人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072號詐欺案 件,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即被害人李淑錚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共同被告楊曜鍾等人連帶給付人民幣 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告楊楚生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被告 陳永祥、曾泰維、林孟輝另經本院判決無罪;被告吳旻擇、 羅時昇、蕭金揮、鄭斐鴻、詹德興、鄭元隆、柯清文、何婉 寧、吳勇宏、陳妍綾、王人鋒、朱明賢、伍佑釋、林嘉祈、 鄭仁睿、吳育德、郭勝佳、王士豪、鐘弘智、施光鍵、林仕 偉、李冠樺、陳日麟、楊振鋒、陳嵩豐未經檢察官起訴涉犯 詐欺原告李淑錚該部分犯行,原告就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二、關於被告湯凱任、盧正中之刑事案件,雖應嗣其等經傳拘或 依法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惟因其等就被訴詐欺原 告李淑錚該部分犯行,係與被告楊曜鍾等人共同為之,依法 應與被告楊曜鍾等人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參照),爰就被告湯凱任、盧正中部分,亦一 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說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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