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743號
TCDM,102,訴,743,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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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良鈺
選任辯護人 施瑞章律師
被   告 黃詠智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戴寶賜
      楊錦藤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9640號、102 年度偵字第4561號、5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良鈺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黃詠智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戴寶賜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楊錦藤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蔡良鈺黃詠智戴寶賜楊錦藤被訴強制未遂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戴寶賜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豐原簡易庭以98年度豐簡字第79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而於99年3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蔡良鈺廖陞宏(原名廖子軍)之女友,因廖陞宏告知蔡良鈺其被朋 友誣指偷錢之事,蔡良鈺欲為廖陞宏尋求解決之道,乃經其 朋友陳玉書之男友黃詠智(綽號阿智、浩呆)介紹,於100 年12月9日晚間某時許3人一同至楊錦藤(綽號英挺、阿藤) 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00 號之住處商議,當時楊錦藤家 裡另有戴寶賜(綽號大象)及另一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 在場,蔡良鈺戴寶賜楊錦藤黃詠智及不知年籍姓名之 成年男子等5 人商議後懷疑偷錢之事為廖陞宏有意欺騙蔡良 鈺金錢而虛捏之事,嗣於100年12月10日凌晨1時許廖陞宏打 電話告知蔡良鈺,其已在蔡良鈺位於臺中市○○區○○○路 00號1樓117室之租屋處外等待見面,蔡良鈺因恐廖陞宏不耐 久候而離去,即詐稱正在洗澡請其稍候等語,其後蔡良鈺戴寶賜楊錦藤黃詠智及不知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等5 人 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同日凌晨4 時許,搭 載陳玉書陳玉書僅在場不能證明有犯意聯絡),共同前往



蔡良鈺上開租屋處,見廖陞宏與其未滿18歲之友人李○儒(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在上開租屋處外等候,即推由戴寶賜楊錦藤廖陞宏黃詠智李○儒均以扣住肩膀之方式,強 行將廖陞宏李○儒押進上址房間內,黃詠智並對渠2 人恫 稱:「你們都別想要走了。」等語。嗣後復由戴寶賜強令廖 陞宏及李○儒共飲1瓶酒,並對渠2人恫稱:如果不喝的話, 就要將酒瓶塞到渠2人的嘴巴等語,使渠2人因而心生畏懼, 而被迫飲盡該瓶酒。然渠等並未因此善罷干休,復叫廖陞宏李○儒褪去全身衣物,渠2 人不敢不從,只好自行褪去全 身衣物(均僅剩內褲),而由楊錦藤持手機錄影;繼由戴寶 賜、楊錦藤黃詠智3 人徒手共同毆打廖陞宏之臉部,及由 戴寶賜徒手毆打李○儒之頭部(未成傷),致廖陞宏因而受 有臉部鈍挫傷之傷害;復由戴寶賜吐痰在衛生紙上,並將之 揉成紙團後,強迫李○儒吞下,李○儒因斯時甚為恐懼,縱 令百般不願,也只能勉強吞下。嗣於同日6 時許,李○儒趁 隙自上址逃離,並隨即以電話向110 報警處理,此時不詳年 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即先行離去不知去向,而蔡良鈺戴寶賜楊錦藤黃詠智等4 人因害怕警方循線追緝而來,便強行 將廖陞宏押往車上,由楊錦藤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BMW 自小 客車,搭載蔡良鈺戴寶賜黃詠智陳玉書等人,並將廖 陞宏控制在後座,先載往臺中市太平區,復駛往臺中市后里 區之環保公園,嗣抵達前開環保公園後,由楊錦藤拿出類似 本票之物,尚未開口前,幸因警方接獲李○儒報案後,及時 以電話聯繫廖陞宏楊錦藤因而未再有後續之行動,嗣即要 求廖陞宏到警局不要將事實講出後,將廖陞宏載至后里蔡良 鈺停放機車處,由廖陞宏蔡良鈺之機車搭載蔡良鈺一起至 警局說明,渠等5 人即以前開強暴及脅迫之方法,剝奪廖陞 宏及李○儒之行動自由長達數小時之久。
二、案經廖陞宏李○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 項之規定,司法 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 身分之資訊。故本件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蔡 良鈺、戴寶賜楊錦藤黃詠智等人所妨害自由之未滿18歲 之被害少年之姓名僅以李○儒記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 卷),合先敘明。
二、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㈠、對於被告蔡良鈺辯護人主張被告以外之人即告訴人廖陞宏



李○儒、同案被告戴寶賜楊錦藤黃詠智於警詢之陳 述是審判外之供述,對被告蔡良鈺無證據能力;被告黃詠 智辯護人亦主張告訴人廖陞宏李○儒於警詢之陳述是審 判外之供述,對被告黃詠智無證據能力(詳本院卷〈一〉 第37頁背面、第78頁),本院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規定,告訴人廖陞宏李○儒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 力,同案被告戴寶賜楊錦藤黃詠智於警詢之陳述,對 被告蔡良鈺無證據能力,且因被告戴寶賜楊錦藤與被告 蔡良鈺黃詠智之間就本案之罪有共同正犯之關係,而被 告蔡良鈺黃詠智對告訴人廖陞宏李○儒於警詢之陳述 是審判外之供述,無證據能力主張之效力若不及於共同被 告戴寶賜楊錦藤,則其上開無證據能力之主張將失其作 用(蓋因告訴人廖陞宏李○儒於警詢之陳述若對共同正 犯之被告戴寶賜楊錦藤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認定其2 人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則因共同正犯之關係,亦將間接 作為認定被告蔡良鈺黃詠智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故 告訴人廖陞宏李○儒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蔡良鈺、戴寶 賜、楊錦藤黃詠智均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 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 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 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 、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 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 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 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 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 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 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告訴人廖陞宏 (原名廖子軍,下稱廖陞宏)、李○儒、證人陳玉書、證 人即共同被告戴寶賜楊錦藤黃詠智於檢察官偵查中, 以證人之身分陳述,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於命 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其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 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 干擾之情形,其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 情形,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詳101 年度偵字第9640號偵查卷第21至23頁、163 至165



頁、31至32頁、161 至164 、49至53頁、215 至219 頁、 231 至233 頁、239 至241 頁,結文在25頁、167 頁、33 頁、169頁、59頁、221頁、235頁、243頁)。 ㈢、卷附診斷證明書部分:
按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 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定有明文。又醫師法第12條 第1 項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 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第2 項規定:前項病歷,除應 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 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三檢查項目及結果。四診斷或病名。五治療、處 置或用藥等情形。六其他應記載事項。」因此,醫師執行 醫療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殊目的而 就醫,醫師於診療過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作病歷 ,此一病歷之製作,均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 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看 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例如 被毆傷而尋求醫師之治療,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 行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 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 ,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 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 轉錄之證明文書,自仍屬本條項之證明文書(參照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 號、96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意 旨)。本件警卷所附之財團法人慈濟綜合醫院臺中分院出 具之該院100 年12月10日告訴人廖陞宏之診斷證明書(詳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 號警卷第19頁),係告訴人廖陞宏因本件遭被告等人毆打 受傷而前往財團法人慈濟綜合醫院臺中分院就醫時,該院 診治醫師依病歷所製作之診斷證明書,固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然此係告訴人廖陞宏於100 年12月 10日因遭被告等人毆打受傷後,為醫治所受之傷害,前往 醫院就醫接受治療,由醫師本於其專業知識為其進行醫療 行為後,於此業務上而製作前述診斷證明書,具有相當之 中立性,且對告訴人廖陞宏因此所受傷害之待證事項具有 相當關聯性,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第2款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㈣、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 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 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 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 ,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 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則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 489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亦即,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 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 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 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臺中市太平分局太 平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影本2紙(詳同上偵卷第37、39頁 ),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 證據,惟查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四條之情形 ,且上開證據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 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人表示意見。檢察官、被告等 人及其辯護人已知上開紀錄單乃傳聞證據,惟均表示對其 證據能力無意見,本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 ,是上開紀錄單影本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實體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⒈訊據被告蔡良鈺戴寶賜楊錦藤黃詠智等4 人固坦承 共同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廖陞宏李○儒見面、共處一 室及從被告蔡良鈺上開租屋處搭載告訴人廖陞宏上車至臺 中市后里被告蔡良鈺停放機車處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 妨害自由等之犯行,被告蔡良鈺辯稱:因為廖陞宏之前有 跟伊說有被朋友誣賴偷拿新臺幣(下同)2 萬元的事,伊 才找朋友要幫廖陞宏的忙,所以陳玉書才和她幾個朋友陪 同伊一起回去太平的住處。當天是陳玉書及4 位男性朋友 陪伊回去,其中1位叫做小智也叫浩呆,另外2位叫英挺及 大象及1 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因為廖陞宏一直說 不出來是誰誣賴他,當時小智即被告黃詠智才說他合理懷 疑廖陞宏是要騙伊錢,所以才會教訓廖陞宏。伊因事出突 然且無力阻止,與其他人並無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等語; 被告戴寶賜辯稱:「強制的部分認罪,我有強迫廖陞宏



衛生紙,當天我是在車上逼迫廖陞宏吞衛生紙,我沒有吐 痰在裡面;我不承認有妨害自由、加重強盜、傷害、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我也沒有強迫告訴人開本票、恐嚇危害安 全。當天我沒有打廖陞宏,也沒有不讓他離開。我沒有拿 酒給他喝。當天我去蔡良鈺她的住處,說等一下她有兩個 朋友到她的住處,來了之後說她兩個朋友有欠人家錢,看 能不能幫忙處理。告訴人看到我們這麼多人,好像認為我 們惡形惡狀,有恐懼的感覺,結果他們到了房門口就想走 。前面的狀況我沒有看到,因為我是最後進去的,裡面什 麼狀況我不知道。」等語;被告楊錦藤辯稱:「我根本沒 有本票,我也沒有叫告訴人簽本票。我當天也沒有碰到告 訴人兩人的身體。我車子停好後,告訴人就已經在房間了 ,我才是最後一個進去的。黃詠智有跟告訴人大小聲,我 就把他們架開,之後就是蔡良鈺廖陞宏兩個人去講,後 來也沒有發生什麼事。廖陞宏說要和蔡良鈺去牽機車,因 為蔡良鈺的機車放在我家的菜市場,所以他們就搭我的車 。」等語;被告黃詠智辯稱:「蔡良鈺來我這裡說廖陞宏 被誣賴2 萬元的事情,問我要怎麼處理。我就說我問一下 我朋友,因此我們才一起去蔡良鈺的住所。到了蔡良鈺的 住所之後,告訴人兩人就已經到了警衛室。之後我問廖陞 宏2 萬元的事情,但廖陞宏吞吞吐吐都說不出來,我就很 生氣,我說我們就進去裡面講,因為外面比較冷,他們就 跟著我們進去。之後我就要告訴人講清楚,但廖陞宏還是 不講,我就很生氣,我就罵廖陞宏,之後我就去便利商店 買飲料,然後我就坐在大廳等。後來我看到李○儒出來, 臉色怪怪的,我問他怎麼了,李○儒說有人叫他吞衛生紙 ,所以我就帶李○儒去便利商店,之後我們就回到大廳聊 天、抽菸。之後我進去房間要找廖陞宏廖陞宏蔡良鈺 當時在裡面講事情,我就出去大廳拿飯團,就沒有看到李 ○儒。之後我又返回蔡良鈺的住處,看到大家有說有笑, 所以我們就又去豐原。」等語。
⒉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 異時,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 致,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 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 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 ,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 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 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要旨、90年 度台上字第6078號判決要旨參照);況認事採證、證據之



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 違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是供述證據前後雖有差異 或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斟酌其 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其就供述證據之一部 ,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法則所不許。因之,告訴 人或證人供述之證據,前後縱有差異,事實審法院依憑告 訴人或證人前後之供述證據,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 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證據, 自屬合法(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943號判決要旨參照 ),先予指明。
⒊證人即告訴人廖陞宏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 問:在民國100 年12月10日當天你有無到○○區○○○路 00號這個地方?)有。(檢察官問:當天你是幾點去的? )時間點我忘記了因為太久,是凌晨,幾點忘記了。(檢 察官問:你如何過去?)騎摩拖車。(檢察官問:是自己 騎還是載人?)我跟李○儒雙載。(檢察官問:你跟李○ 儒一起過去?)對。(檢察官問:你們去到那個地方是要 做何事?)那時候蔡良鈺打電話先找我,我跟李○儒在外 面後來回電之後我們過去找她,在樓下等、就在警衛室那 邊等。..(檢察官問:到了之後情況如何?)我們在警衛 室就是會客室那邊等,等大概1 個小時,我傳簡訊給蔡良 鈺她就叫我們再等,後來她說她腳受傷流血然後我們還是 在那邊等、就是叫我們在那邊等她的意思,後來蔡良鈺回 來就帶其他人進來。(檢察官問:蔡良鈺帶多少人進來? )那時候加蔡良鈺是6 個。4 男2 女。(檢察官問:就是 庭上這4 名被告另外加上1 男1 女?)對。(檢察官問: 那個女的是陳玉書?)對。(檢察官問:另外那一個男的 知道是誰?)不知道。(檢察官問:大概幾歲?)應該跟 我差不多。(檢察官問:是20幾歲?)好像。(檢察官問 :他們4男2女是從何處過來,屋裡還是屋外?)屋外。從 外面進來。(檢察官問:跟你們會合之後?)就把我們抓 進去房間裡。(檢察官問:誰把誰抓進去?)是戴寶賜楊錦藤二個抓我。(檢察官問:戴寶賜楊錦藤抓你,怎 麼抓你抓你何處?)抓我的領子跟押我的肩膀就進去了。 (檢察官問:李○儒?)因為我是在前面所以我沒有看到 他。..(檢察官問:然後你們去什麼地方?)蔡良鈺房間 。..(檢察官問:你們跟這4男2女全部都有進房間?)剛 開始全部都有進去,後來到中途的時候另外一名男子把李 ○儒帶到外面。(檢察官問:那名男子不是庭上這幾位? )不是。(檢察官問:其他時間大家都在房間裡面?)對



。(檢察官問:進去房間之後發生何事?)進去房間之後 他們就是有先用拳頭還有用巴掌打我跟李○儒。..(檢察 官問:進去之前有沒有人講什麼話?)都不要跑、都不要 走。(檢察官問:是誰講的?)忘記了,我只大概記得因 為太久了。(檢察官問:你在警詢時表示當時黃詠智有對 你跟李○儒說你們都別想走了,是否如此?)好像是,我 記得有人講可是我忘記是誰。(檢察官問:進到房間之後 ?)進到房間之後就先他們就叫我們坐在椅子上給我們一 瓶我不知道那是什麼牌子的酒叫我們先喝掉。(檢察官問 :誰拿酒出來?)戴寶賜。(檢察官問:酒是本來就在蔡 良鈺桌上?)對。(檢察官問:他拿酒出來做何事?)叫 我跟李○儒喝掉,那時候我們沒有要喝,戴寶賜就說要用 酒瓶打我們,他說要把酒瓶塞到李○儒嘴巴裏面。(檢察 官問:你聽到戴寶賜這樣講心裡會害怕?)會。(檢察官 問:後來你們有喝酒?)有。(檢察官問:有把酒喝完? )有。(檢察官問:喝完酒之後?)喝完酒之後他也有動 手打我的頭還有臉。(檢察官問:是一位還是二位有動手 打你?)二位、戴寶賜黃詠智都有打。(檢察官問:有 打李○儒?)有。(檢察官問:你說是戴寶賜黃詠智有 動手打你,從頭到尾打你的只有這二個,楊錦藤有沒有? )之後,那是後面,後來楊錦藤也有打。(檢察官問:這 時候是喝完酒之前還是之後?)喝完酒之後,之前也有打 ,因為那時候蠻亂的就是都有打。(檢察官問:喝酒之前 是誰先打的?)戴寶賜黃詠智。(檢察官問:喝酒之後 ?)楊錦藤戴寶賜黃詠智都有打。(檢察官問:打的 位置?)臉跟頭。(檢察官問:他們有沒有說為什麼要動 手?)他們剛開始是說我帶一個男生來,後來他們就叫李 ○儒先吞衛生紙,吞完就把他帶出去了。..(檢察官問: 是有指責你為什麼要帶李○儒來?)他說我帶一個人來就 是有企圖什麼的。..(檢察官問:你剛剛說吞痰的衛生紙 是誰叫他吞的?)戴寶賜李○儒吞的。(檢察官問:戴 寶賜衛生紙是哪來的?)桌上抽來的然後吐痰。(檢察官 問:把痰吐在裡面叫李○儒吞?)對。(檢察官問:李○ 儒怎麼處理?)他就把他吞掉,他會怕。(檢察官問:戴 寶賜有沒有說為什麼要叫李○儒吞有痰的衛生紙?)沒有 。(檢察官問:接下來的情況如何?)那時候李○儒就被 另外一名帶到外面去了。(檢察官問:不是庭上的被告? )不是,那個沒有來。(檢察官問:過程中有無叫你脫衣 服的情形?)有。(檢察官問:是誰要求脫衣服的?)好 像是楊錦藤,我忘記是楊錦藤還是戴寶賜,他們叫我們脫



衣服然後就剩一條內褲,楊錦藤有拿手機拍、錄影。(檢 察官問:是叫你跟李○儒都要脫?)對。(檢察官問:你 跟李○儒都有脫?)都有脫。脫到剩內褲。(檢察官問: 他們有沒有說為什麼要做這種事情,為什麼叫你們脫還有 拍照攝影?)沒有。..(檢察官問:過程中李○儒有被打 ?被誰打?)有。戴寶賜黃詠智好像也有打我忘記了要 問李○儒比較清楚。(檢察官問:你那天被打之後你有受 傷?)臉這邊有受傷。(檢察官問:有去驗傷?)有,當 天去驗傷。..(檢察官問:當時為什麼會覺得害怕?)因 為我們都被抓到房間打,就他們人也多所以比較兇。..( 檢察官問:在整個過程中蔡良鈺在做何事?)她都站在旁 邊看。(檢察官問:蔡良鈺站的位置會不會離你們很遠? )她房間很小,都很近。..(檢察官問:在整個過程中蔡 良鈺有什麼動作?)她有拿水給李○儒喝,在李○儒吞衛 生紙的時候。(檢察官問:在李○儒吞衛生紙的時候蔡良 鈺有拿水給李○儒喝就這樣子而已?)那時候戴寶賜有叫 我要吞,蔡良鈺有出來把衛生紙拿走。..(檢察官問:戴 寶賜有沒有對蔡良鈺動粗或出言恫赫說妳為什麼拿我衛生 紙?)沒有。(檢察官問:還是她拿了就拿了戴寶賜也不 管?)蔡良鈺站在我前面然後就把衛生紙拿走,戴寶賜沒 有什麼反應。(檢察官問:整個過程中蔡良鈺有阻止你或 李○儒被毆打、被脫衣服拍裸照、喝酒這些過程?)沒有 。(檢察官問:蔡良鈺在旁邊有表現出很害怕、無力阻止 或者是很想逃跑的情況?)沒有。..(檢察官問:蔡良鈺 有什麼異樣的表情?)沒有。..(檢察官問:就單純看, 蔡良鈺表情上如何,是感覺看的很害怕閉著眼睛不敢看還 是說一邊看一邊笑還是都面無表情?)面無表情。..(檢 察官問:你剛剛提到李○儒先離開,他是怎麼離開的?) 他是被另外一個帶去管理室那邊。..(檢察官問:你是何 時離開蔡良鈺的房間?)他們知道李○儒跑掉之後他們才 帶著我離開。(檢察官問:他們怎麼會知道李○儒跑掉? )因為外面那一個跑進來說李○儒跑掉了。(檢察官問: 就是跟李○儒一起出門那一個人進來說李○儒跑了所以他 們才帶你離開?)對。(檢察官問:你是怎麼離開蔡良鈺 房間的?)楊錦藤抓著我的皮帶就帶上車。(檢察官問: 是楊錦藤抓你的皮帶?)戴寶賜。(檢察官問:戴寶賜為 什麼要抓你的皮帶?)因為要把我押上車就抓著我皮帶。 (檢察官問:你在警詢時講說,是楊錦藤戴寶賜抓著你 的皮帶帶你離開,是否如此?)對,戴寶賜抓著我皮帶。 (檢察官問:是楊錦藤叫他這抓著?)應該是。(檢察官



問:離開蔡良鈺的房間之後,情況如何?)我就被帶上車 、楊錦藤開來的車。(檢察官問:你是坐在哪個位置?) 坐在右後方。..(檢察官問:後座坐4 個,其他三位是誰 ?)楊錦藤開車,2 個女的蔡良鈺陳玉書坐副駕駛座。 (檢察官問:後座除了你之外還有誰?)另外3 個。有一 個是不知道名字、黃詠智、然後是我、戴寶賜。(檢察官 問:坐後面的情況你那時候可以自由的動作?)不能,戴 寶賜把我頭壓著。(檢察官問:戴寶賜為什麼要把你頭壓 著?)他不讓我看外面。..(檢察官問:你在車上時間大 概有多久?)10幾20分鐘。(檢察官問:後來你是怎麼下 車的?)後來到公園他們就把我帶下車了、下車之後我們 就去涼亭那裡。(檢察官問去做什麼?)那時候楊錦藤手 上有拿本票,在車上就有講說要簽多少錢多少錢。(檢察 官問:在車上是誰在講的?)我不知道,都看不到人,我 是不太懂台語,我只知道大概他們有講說簽多少錢簽多少 錢。..(檢察官問:在車上他們是怎麼講的?)因為我是 聽不太懂台語,我只知道他們說什麼簽多少錢、50萬元, 我是聽到這樣。(檢察官問:你說下了車去涼亭之後?) 楊錦藤拿本票在手上,到涼亭那邊過一下子警察電話就來 了。(檢察官問:楊錦藤拿本票拿在手上有無說要做何事 ?)那時候都還沒,我看的出那是本票,警察電話就來了 我就叫他們接。(檢察官問:警察電話是打給誰?)打給 我跟蔡良鈺。(檢察官問:你接到電話以後如何處理?) 警察就說要給他們接。(檢察官問:給跟你同行的人接, 是哪一位接的?)忘記了,剛接起來後來就一樣是拿給我 接,然後就帶我回去后里牽蔡良鈺摩托車。(檢察官問: 其他的人也是開車載你回后里去牽蔡良鈺摩托車,是誰叫 你簽本票?)沒有說要簽本票,就是他們在車上有講。( 檢察官問:車上有講,並且去涼亭的時候有把本票拿出來 ?)對。(檢察官問:〈請提示101 偵965 卷165 頁證人 供述筆錄〉檢察官問說本票誰要求你簽的,你說是(綽號 阿藤)楊錦藤,後來正準備要簽的時候,警察有打電話來 所以就沒簽,在車上的時候是(綽號浩呆)黃詠智有要求 你要簽50萬元本票,是否如此?)綽號浩呆黃詠智這個我 不確定因為我是聽到聲音我頭都被壓著。(檢察官問:有 聽到綽號浩呆黃詠智的聲音?)3個都有。他們3個在對話 本票的事情。(檢察官問:簽本票的原因為何?)不知道 。(檢察官問:戴寶賜在偵查中是講說,當時楊錦藤會要 你簽本票是因為楊錦藤黃詠智他妹妹蔡良鈺、說你對浩 呆他妹心懷不軌所以心裡上要對蔡良鈺賠償,是這個原因



?)他沒有說。..(檢察官問:接到警方電話之後,接下 來情況是如何?)他們一樣是把我帶上車載去一個后里的 市場,叫我跟蔡良鈺一起騎摩托車回警察局,他們跟我講 說去警察局不要講。(檢察官問:是誰跟你講?)4 位被 告都有講。(檢察官問:如何敘述?)跟我講說進警察局 就不要亂講話,說我們出來吃早餐。..(辯護人施瑞章律 師問:為什麼是對的,因為你講說在案發當時跟案發前你 跟蔡良鈺是很正常交往甚至感情很好還曾經在她住處過夜 ,正常交往中的男女朋友,你為什麼會認為蔡良鈺要找戴 寶賜、楊錦藤黃詠智等在當天對你不利,原因為何?) 這個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知道那時候我去的時候我問她在 哪裡,她都騙我說她在裡面叫我等她,就拖了快半個小時 、一個小時,拖很久,一直要把我留在那裡叫我等她,後 來真的等到了人就來了。..(辯護人施瑞章律師問:你認 為因為他們二、三個人、不管是二個或三個人在出手毆打 你時,蔡良鈺面無表情、沒有出手阻止,所以你認為蔡良 鈺當時應該是想對你不利?)對。..(辯護人施瑞章律師 問:不知道原因為何,你有沒有反問他們為什麼要我開本 票?)我從被押進去我就在問了,問為什麼,都沒有講說 為什麼。(辯護人施瑞章律師問:你不是講開本票是在車 上的事情了?)那是他們在對話。(辯護人施瑞章律師: 問你有回應?)沒有回應。(辯護人施瑞章律師問:只是 你心裡面想說為什麼要我開本票?)去到那邊他就本票拿 在手上了,警察電話就來了。..(辯護人陳武璋律師問: 剛剛檢察官有問你,那一天去那邊的目的是蔡良鈺約你要 吃飯跟談事情,她有沒有跟你講說要談什麼事情?)就說 要談人家誣陷我的事。..(辯護人陳武璋律師問:你到案 發現場的目的,蔡良鈺有沒有講說要在哪裡談?)那時候 她說要談的時間已經過了,所以是後面叫我去找她的,後 面沒有說要談。(辯護人陳武璋律師問:你剛剛有提到要 談事情?)要談事情沒錯,可是不是那時候,是之前她打 電話給我的時候,之後凌晨是她打給我問我在哪裡,所以 我去找她,那時候沒有要談。..(辯護人陳武璋律師問: 當天去那邊不是要談事情?)不是。..(辯護人陳武璋律 師問:剛才你所提到的有關喝酒、有關脫衣服、有關拍照 、有關吞衛生紙的事情,你有沒有辦法確定黃詠智有在屋 內?)有,有在。..(辯護人陳武璋律師問:離開的時候 後來怎樣上車的?)一樣是被抓皮帶上車。(辯護人陳武 璋律師問:車跟房間大概距離多遠?)大概100 公尺。在 大樓外面而已。(辯護人陳武璋律師問:這100 公尺他們



的整個行動過程是如何?)都用走的。我一樣是用走的。 (辯護人陳武璋律師問:他們有無押你或怎樣?)有。( 辯護人陳武璋律師問:一直押著你押上車?)對。(審判 長問:你說當天之前本來有約要談被誣陷的那一件事情? )我從頭到尾跟都蔡良鈺講說不用,我自己會處理。(審 判長問:但是她有叫你說要?)蔡良鈺就是要幫我處理我 說不用。(審判長問:但是蔡良鈺有說要幫你處理?)所 以蔡良鈺約的時候我沒有去。..(審判長問:當天在整個 過程中,有沒有人提到說要你把有可能被誣陷竊盜的那一 件事情講清楚或是問你這一件要怎麼處理,有無提到這一 件事?)中間有。..(審判長問:中間有人提到這一件, 怎麼提?)他就是問說是誰,後來我打過去給那個誣賴我 的人,我打過去就也沒有下文他只叫我打過去而已。..( 審判長問:在警衛室附近有肢體衝突或言語衝突?)就是 有抓衣服。(審判長問:有無言語衝突?)沒有言語衝突 。(審判長問:突然被人家抓住你不會說,你幹麻,怎麼 樣,不會有吵鬧?)這算衝突,那應該算有。(審判長問 :警衛有看到?)警衛有看到,一直看著我們,可是警衛 沒有報警。..(審判長問:剛才你一直講到除了他們三位 男生之外,還有另外一個男的,那個男的在整個過程中有 無做何事?)我忘記了。(審判長問:你沒有印象他有特 別做什麼事?)對。(審判長問:後來李○儒出去就是這 個男的帶他出去的?)對。..(審判長問:出去多久他就 回來說李○儒跑掉了?)出去也一陣子。(審判長問:就 出去有一段時間他才回來說李○儒跑掉了?)對,因為出 去的那個時間就黃詠智他都有一直進來說他講我什麼事情 ,他就進來打我,這過程應該也蠻久的。」等語(詳本院 卷〈一〉第155 至182 頁,結文在第202 頁),與其於檢 察官偵查時之證述互核大致相符,對被告蔡良鈺等4 人如 何對其與李○儒為妨害自由之犯行經過證述甚詳,足為認 定被告蔡良鈺等4 人本件妨害自由犯行之罪證。 ⒋證人即告訴人李○儒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 官問:你在民國100 年12月10日當天是否有到臺中市○○ 區○○○路00號這個地方?)有。(檢察官問:當天你為 何會過去這個地方?)當天是跟廖陞宏一起喝酒完之後隔 天要一起出去,然後他就找我過去那邊一起等待明天的時 間。..(檢察官問:你們到那個地方之後,你們是在哪邊 等?)一開始是在門口等,等差不多一個多小時之後我們 才到公寓的大廳裡面等。(檢察官問:你們等那一個多小 時是在等誰?)等蔡良鈺。(檢察官問:等蔡良鈺做什麼



?)廖陞宏說要找她我不清楚。(檢察官問:你們大概等 了多久之後有看到蔡良鈺?)應該有2-3 個小時。(檢察 官問有來?)有。(檢察官問:她是自己來還是跟別人一 起來?)跟別人一起進來。(檢察官問:是從哪邊進來? )從門口。(檢察官問:從門口進來大概有幾男幾女?) 有4男2女。(檢察官問:有庭上四位被告?四位都有?) 有。有。(檢察官問:另外一男一女是誰?)我不認識。 (檢察官問:有一個女的是不是陳玉書?)對。(檢察官 問:另外那個男的?)我不認識。(檢察官問:那名男子 大概是幾歲?)感覺跟黃詠智差不多年紀。(檢察官問: 大概20幾歲?)看起來差不多。..(檢察官問:這4男2女 都是同時從外面進來?)對。(檢察官問:接下來情況如 何?)先有二個人叫住廖陞宏,然後黃詠智就說叫我們都 不用走。(檢察官問:黃詠智叫你跟廖陞宏都不用走?) 對,不用想要跑,然後就扣住我們。(檢察官問:是誰動 手的?)戴寶賜黃詠智還有楊錦藤。..(檢察官問:是 誰扣住廖陞宏?)戴寶賜楊錦藤。(檢察官問:你之前 在警察局是說,是黃詠智拉住你的肩然後戴寶賜楊錦藤 是對廖陞宏這樣子走進屋內,過程是這樣子?)對。(檢 察官問:當時為什麼會以這個方式讓你們進屋內?)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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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