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461號
TCDM,102,交附民,461,201407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林曾貴妙
      葉玉枝
      林靜芳
      林雯華
      林雯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銘
被   告 黃景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1753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