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5號
聲 請 人 洪珮綺
洪珮慈
法定代理人 孫秀霞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洪清淞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洪清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湖西
鄉○○村0鄰○○○00號之2)於103年5月22日死亡,聲請人
為聲明法定繼承,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一事,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洪清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
明檢送本院。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洪清淞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