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2年度,1號
PHDV,102,重勞訴,1,201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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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薛金枝
追加 原告 蔡瑞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愛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錦佳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興俊
上列上訴人及追加原告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並追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及
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655,96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0,701元。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
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及
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第二審
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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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佳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