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永遠
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永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宋永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2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103年5月8日裁定自103年5月19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