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8號
PHDM,103,聲,58,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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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智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進智因犯竊盜等罪,分別經法院裁定 及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2月、3月、3月確定,合計刑期為2 年5月,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刑期 應至104年6月11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⑴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確定;⑵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 第2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⑶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 5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56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⑸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馬簡 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開⑴至⑵等罪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6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9月確定,並與⑶至⑸之罪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 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 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4年7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 ,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6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 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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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