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45號
PHDM,102,易,45,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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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漢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漢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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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